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108.08.29 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及宜蘭縣109年3月30日府網字第1090050067號函訂定之。
貳、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本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參、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六、遵守校園秩序及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合宜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伍、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當日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當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陸、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學校不負賠償責任。
柒、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網路禮儀、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行動載具使用之正確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應用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捌、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並放置於本校網站供師生查閱,修正時亦同。
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學生需求攜帶行動載具申請表
已於本校109.8.29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 行動載具使用規定 】
一、本表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二、學生行動載具統一於到班後關機,放置於班級行動載具保管盒,並於第一節上課前,由風紀股長交至學務處行動載具專用置物櫃保管,並於第七節下課後至學務處領回,於放學前發還。遲到的學生於到班後繳給風紀股長,風紀股長於該節下課時,立刻交至學務處統一保管。 三、學生於在校期間若需與家長聯絡,可至各導師辦公室或學務處借用。家長若需與學生緊急聯繫時,可來電至學務處 9962137轉25、26、53,本校同仁會立即通知學生相關訊息或請學生回電。 四、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1. 未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當日領回。 2. 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當日領回。 3.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 五、若有利用行動載具進行糾眾滋事或互相連絡以進出不正當場所之情事,嚴重者得永久撤銷在校攜帶行動載具之權益。 六、若當日上課期間確有使用行動載具之必要,請家長事先電話知會學務處或該班導師,即可由學生親自攜帶保管,惟必須切換至震動模式,並不得做為遊戲或聽音樂之娛樂行為使用,違者立即交回學務處保管。 七、本校教師於課堂教學時,若發現違規使用行動載具之情事,應立即禁止該行為,並保管該行動載具至下課後再交由學務處處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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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級 | 座 號 | 姓 名 | |||
申請攜帶行動載具類別 | □手機 □可攜式電腦 □平板電腦 □穿戴式裝置 | ||||
申請攜帶行動載具門號 | |||||
申請攜帶行動載具事由 | |||||
【 家 長 同 意 書 】 本人已了解蘇澳國中學生行動載具使用規定,同意子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並願意教育子弟遵守使用行動載具各項規定,如有違反規定由學校依校規處分。 家長簽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電話:(公) (宅) (手機) |